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
發文字號:府教學字第1060075050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
主旨:有關臺南市教師轉任、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一案
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4月21日南市教課(二)字第10
60415856號函辦理。
二、臺南市教師轉任、介聘年限及相關介聘資訊,請參閱「臺
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
實施要點」。
三、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市國
中及國小之專任輔導教師,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
其他教師職務。
四、另介聘至該市分校教師如欲轉任至本校,須於最近三年內
任教分校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(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
時數二分之一以上),本校教師缺額經控管後仍有缺額者
方得供轉任,且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
後,報該局備查,而本校教師轉任至分校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