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花蓮縣光復鄉太巴塱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、申訴及懲戒措施 112 年 6 月 21 日塱國人字第 1120002538 號公告公布施行
一、 花蓮縣光復鄉太巴塱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提供員工免於性騷擾之 工作環境,採取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懲處及處理措施,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 隱私,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、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花蓮縣政府性騷擾防治、申訴及懲戒措施等規定, 訂定本措施。
二、 本措施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以外,員工於 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(含主管、員工、民眾等)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 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 (一)以讓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 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 (二)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 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 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 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三、 本校性騷擾防治、申訴及懲戒處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措施之規定 處理。
四、 本校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,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,建立友 善的工作環境,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。
五、 本校應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,除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 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外,亦得利用集會、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 式,加強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。
六、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: (一)申訴專線電話:03-8701134-14 。 (二)申訴專用傳真:03-8703542。 (三)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:ctell49@gmail.com。
七、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申訴。申訴時加害人如為本 校員工,應向本校提出。 校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由所隸屬主管機關(花蓮縣政府教育處)調查決定。 本校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,加害人如非屬本校員工,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 處理,申訴書及相關資料應移送所轄主管單位並副知花蓮縣政府(以下簡 稱縣政府)社會處。
八、 本校於獲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並 應注意下列事項: (一)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。 (二)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。 (三)對行為人之懲處。 (四)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。
九、 本校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,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)。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校長兼任,並為會議主席,主席因故無法主 持會議時,得指定委員代理之;置委員五人至七人,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 工遴聘之,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、社會公正人士擔任;委員應親自出 席,不得代理。 前項委員人數,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 同意始得做成決議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十、 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本校人事人員提出。以言詞申訴者,受理之 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 由其簽名或蓋章。 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 (一)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 (二)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 (三)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 3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者,而其情形可補正者,應通知申 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。逾期不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
十一、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予受理: (一)逾期提出申訴者。 (二)未於期限內補正者。 (三)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,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。 本校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,應於收到當事人申訴之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面 通知當事人,並敘明理由。
十二、本委員會作成決議前,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;申 訴經撤回者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。但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者,不在此 限。
十三、 調查及處理性騷擾事件時,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: (一)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,給予當事人充分 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。 (二)被害人之陳述明確,已無詢問必要者,應避免重複詢問。 (三)恪守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五條之迴避規定。 (四)處理性騷擾申訴,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,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 其他人格法益。 (五)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審議,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,並得 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。 (六)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,應避免其對質。 (七)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,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 料,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。 (八)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,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 份之資料,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,應予保密。 違反者,主任委員應立即中止其參與,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 定予以懲處,並解除其聘任。 (九)性騷擾申訴處理過程中,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,主動轉介或提供 4 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。 (十)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、調查、偵查或審理程序中,為申訴、告訴、 告發、提起訴訟、作證、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,不得為不 當之差別待遇。
十四、 本委員會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﹔必要時,得延 長一個月,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。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縣政府社會處,並註明對申訴案 之調查報告或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縣政府社會 處提出再申訴。
十五、 委員會對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之性騷擾申訴,認為必要時,得議決於 該程序終結前,停止該事件之處理。
十六、 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得以書面向委員會申請調解。事件經調解成立者,應 作成和解書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名。
十七、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本校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相 關法令規定為適當之懲戒(處)。 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,本校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依前項程序 為懲戒(處)或處理。員工依措施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,本校不應據 以解雇、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。
十八、 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以確保懲戒(處)或處理措 施有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
十九、 專家學者、社會公正人士參與申訴案件調查或出席委員會會議時,得支 領出席費。
二十、 本性騷擾、申訴及懲戒措施如有未進事宜悉依有關法規辦理,經校長核 定後發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