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.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9月25日府教設字第1120195813號函辦理.
(一) 依據「花蓮縣裁併校區及預定校區認養及管理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認養要點)辦理。
(二) 依據認養要點第3點第7項略以:「認養期間無違約情事者,得於認養期滿2個月前向代管學校申請續約,經函報本府核准者,得予延長」,先予敘明。
(三) 請貴校檢視代管校區認養契約,認養期間於本(112)年度到期者,請即與認養單位確認續約意願,並依據作業要點第3點第7項規定,請認養單位向貴校提出申請後函報本府核准;倘認養單位無續約意願,請另媒合認養單位,並將辦理情形函報本府知悉;倘同一校區有複數申請案件者,則請依據作業要點第4點依公開評審程序辦理。
二.檢附花蓮縣裁併校區及預定校區認養及管理作業要點供參
附註:請有意願能力之機構團體於10月31日前將申請表1份及認養計畫書1式6份親送至總務處(逾期不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