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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張秋萍 - 環保 | 2023-12-15 | 點閱數: 103
    一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72936號函辦理。
    二、 倘學校端知悉疑有體罰案件肇生,通報法規依據臚列如下:
    (一)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(以下稱通報作業要點):「依法規通報事件,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,至遲不得逾24小時。」
    (二)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以下稱兒少法)第53條規定略以:「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,應立即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。」
    (三) 上開案件倘延遲、隱匿或未通報者,則可依通報作業要點第12點及兒少法第100條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施裁罰。
    三、 承上,請學校確實精進社政及校安通報機制作業,避免漏、未或延遲通報,並參加社政及校安通報作業等宣(教)導,以提升學校行政人員知能及對兒少保護通報案件之判斷能力,避免未依法規通報之情事再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