花蓮縣政府 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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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文者:花蓮縣光復鄉太巴塱國民小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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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|
發文字號: | 府教學字第1130256607號 |
速別: | 普通件 |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 |
附件: | 國教署來函及示意圖 (376550000A_1130256607_ATTACH1.pdf、376550000A_1130256607_ATTACH2.pdf) |
主旨: | 有關進口商品「微型火砲」與各警察機關近期查獲之「穿雲箭」,經鑑定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範之「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」案,如說明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151577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請學校加強本案相關安全宣導事宜,共同防範,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,應儘速通報,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,以確保校園安全;請貴校確依前開規定辦理。 |
三、 |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文及附件各1份。 |
正本: |
本縣各公立國民中-小學、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