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目的: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
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,進而激勵其努力向學、力爭上游,特設置本辦法。
二、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,中央或直轄市、縣(市)
、鄉(鎮、市)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。
三、申請期限:上學期請於每年9月30日前繳交
下學期則於每年3月1日前繳交
各項申請資料於曾燕茹教師。
四、申請資格: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,就讀大專校院、
高中職(五專前三年)、國中(小)之在學子女,且未享有公費
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,確有就學困難者。
五、申請方式:
(一)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。
(二)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;非低收入戶但家境
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。
(三)戶口名簿影本乙份。
(四)在學證明乙份。(於本校教學組索取)
(五)印領清冊。
(六)切結書。
六、核發金額:
大專校院:每名新台幣15,000元。
高中、高職及五專(前三年):每名新台幣10,000元。
國中(小)學:每名新台幣5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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